背景
2018年1月3日起,全新的2014/65/EC号指引(“MiFID II”)和(欧盟)600/2014号法规(“MiFIR”)将生效,届时2007年通过金融工具市场指引(“MiFID I”)创建的交易报告(“MiFIR交易报告”)框架将发生重大变革。
我们已推出了一套全新的交易报告体系,以帮助在新法规下有直接报告义务的客户遵守新的MiFIR要求。
受影响的客户须在新的报告要求生效日(2018年1月3日)前提供额外的信息,以便继续通过其账户进行交易。我们将通过电子渠道向客户请求所需信息。
受影响的客户须在2017年12月30日前及时提供信息。
MiFIR交易报告义务的范围
MiFIR交易报告适用于欧洲经济区(“EEA”)的投资公司。如您是此类投资公司的客户,您将被要求提供额外的信息以便恰当地申报交易报告。
EEA投资公司有义务在交易执行的次日收市前向相关国家主管机构(“NCA”)报告MiFIR覆盖的金融产品的交易之完整及准确细节。
MiFIR已拓展了需报告的金融产品范围,以覆盖在EEA监管的交易所、多边交易设施(“MTFs”)及有组织交易设施(“OTFs”)内交易的产品。除了在EEA交易所执行的交易外,MiFIR还覆盖场外(“OTC”)交易及在非EEA交易场所执行的EEA上市金融产品交易,如在伦敦证交所(LSE)上市、但在纽交所(NYSE)交易的股票。(详见MiFIR覆盖的金融产品)。
面向EEA投资公司的MiFIR交易报告解决方案:增强版委托交易报告
确认自身为有MiFIR交易报告义务的投资公司的客户可选择委托其报告义务。
公司将根据“增强版报告”义务报告某些由此类EEA投资公司执行的交易。对于此类交易,公司会在其自身的报告中增加有关投资公司的详细信息,以满足投资公司的报告义务。其它交易将仅以委托的形式代表投资公司报告,即在公司自身报告外以独立报告的形式呈现。客户只需与公司签署一份协议即可覆盖这两种报告形式。
需报告的信息
需报告的项目已从MiFID I体系下的23项增长至MIFIR下的65项。新增的信息要求包括:
当账户持有人为自己交易或被授权的交易者是为其自己的机构交易时,不要求提供本信息。
新信息要求会以不同的方式影响客户,其影响取决于客户是EEA投资公司,还是投资公司以外的机构或个人,还取决于被交易的金融产品是由我们还是我们的关联公司提供服务的。
对无MiFIR交易报告义务的客户的影响
为履行我们自身的报告义务,我们须识别并报告由其执行的每笔交易的直接客户。该报告必须包含法规规定的新的客户识别信息。
因此,我们需从以下客户处收集识别信息并报告:
本信息仅用于指导使用清算服务的客户。本信息不适用于仅使用执行服务的账户。
注:以上信息不作为全面穷尽式指南,也不是对法规的权威性解释,而是对MiFIR交易报告义务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