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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FIR交易报告概况

背景
2018年1月3日起,全新的2014/65/EC号指引(“MiFID II”)和(欧盟)600/2014号法规(“MiFIR”)将生效,届时2007年通过金融工具市场指引(“MiFID I”)创建的交易报告(“MiFIR交易报告”)框架将发生重大变革。

我们已推出了一套全新的交易报告体系,以帮助在新法规下有直接报告义务的客户遵守新的MiFIR要求。

受影响的客户须在新的报告要求生效日(2018年1月3日)前提供额外的信息,以便继续通过其账户进行交易。我们将通过电子渠道向客户请求所需信息。

受影响的客户须在2017年12月30日前及时提供信息。

MiFIR交易报告义务的范围

MiFIR交易报告适用于欧洲经济区(“EEA”)的投资公司。如您是此类投资公司的客户,您将被要求提供额外的信息以便恰当地申报交易报告。

EEA投资公司有义务在交易执行的次日收市前向相关国家主管机构(“NCA”)报告MiFIR覆盖的金融产品的交易之完整及准确细节。

MiFIR已拓展了需报告的金融产品范围,以覆盖在EEA监管的交易所、多边交易设施(“MTFs”)及有组织交易设施(“OTFs”)内交易的产品。除了在EEA交易所执行的交易外,MiFIR还覆盖场外(“OTC”)交易及在非EEA交易场所执行的EEA上市金融产品交易,如在伦敦证交所(LSE)上市、但在纽交所(NYSE)交易的股票。(详见MiFIR覆盖的金融产品)。


面向EEA投资公司的MiFIR交易报告解决方案:增强版委托交易报告
确认自身为有MiFIR交易报告义务的投资公司的客户可选择委托其报告义务。

公司将根据“增强版报告”义务报告某些由此类EEA投资公司执行的交易。对于此类交易,公司会在其自身的报告中增加有关投资公司的详细信息,以满足投资公司的报告义务。其它交易将仅以委托的形式代表投资公司报告,即在公司自身报告外以独立报告的形式呈现。客户只需与公司签署一份协议即可覆盖这两种报告形式。

需报告的信息
需报告的项目已从MiFID I体系下的23项增长至MIFIR下的65项。新增的信息要求包括:

  • 每笔交易买卖双方的详细识别信息。具体地,法规要求法律实体提供法律实体标识(“LEI”)、自然人提供国民身份识别信息(基于国籍)。
  • 当由第三方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明确买卖双方的决策者:
    • 对于个人或联名账户,指账户持有人以外的个人或第三方实体。
    • 对于机构账户,指账户授权交易者(如为客户子账户交易的财务顾问)以外的第三方。

当账户持有人为自己交易或被授权的交易者是为其自己的机构交易时,不要求提供本信息。

  • 有报告义务的公司负责做投资决策或负责执行交易的个人或算法。使用我们的报告服务的EEA投资公司须提供该信息。
  • 对于大宗商品衍生品交易,表明此类大宗商品衍生品交易根据MiFID II第57条是否能以客观可衡量的方式降低风险;本规则适用于机构账户的前提是账户持有人为非金融实体。

新信息要求会以不同的方式影响客户,其影响取决于客户是EEA投资公司,还是投资公司以外的机构或个人,还取决于被交易的金融产品是由我们还是我们的关联公司提供服务的。

对无MiFIR交易报告义务的客户的影响
为履行我们自身的报告义务,我们须识别并报告由其执行的每笔交易的直接客户。该报告必须包含法规规定的新的客户识别信息。

因此,我们需从以下客户处收集识别信息并报告:

  • 直接持有由我们提供服务的金融产品交易账户的客户;
  • 使用我们的报告服务的EEA投资公司客户;
  • 使用我们的交易平台及报告服务的EEA投资公司的子账户客户。

本信息仅用于指导使用清算服务的客户。本信息不适用于仅使用执行服务的账户。

注:以上信息不作为全面穷尽式指南,也不是对法规的权威性解释,而是对MiFIR交易报告义务的总结。